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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寧市政府發文要求:政府投資建筑及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在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地源熱泵空調系統中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以下為通知內容:
咸寧市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咸寧經濟開發區:
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城鄉建設向綠色、低碳、可持續方向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和湖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重點任務
(一)推進綠色生態城鎮建設
1、科學做好城市新區的建設規劃。建立包括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綠色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咸寧經濟開發區)
2、推進綠色低碳示范小城鎮建設。加強綠色低碳示范小城鎮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制定村鎮綠色生態發展指導意見,編制農村住宅綠色建設和改造推廣圖集,科學引導在城鎮建設中利用太陽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省柴節煤灶、生物質能等節能技術,加強運行管理和維護服務;支持發展農村地區生活污水的生態化處理。(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
3、積極推動咸寧金桂湖綠色示范區建設。(責任單位:咸安區、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城鄉規劃局)

(二)推進綠色建筑規模發展
1、加強對大型和公共建筑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的管理。自2014年1月1日起,政府投資的機關、學校、醫院、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和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2、加強對房地產項目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的管理。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安量達到5萬平方米的,在土地出讓、規劃許可中應明確綠色建筑指標要求,其比例應不低于20%;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單位嚴格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監管和執行,對達不到要求的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審批。(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咸寧經濟開發區)
(三)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18層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樓)和賓館、酒店、醫院病房大樓、老年人公寓、學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館(池)等熱水需求較大的建筑,應統一設計和安裝應用太陽能熱水系統;18層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應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比例應達到30%以上。
2、政府投資建筑及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在太陽能熱水系統和地源熱泵空調系統中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同時,鼓勵其它公共建筑統一設計和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
3、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和維護管理。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造價應列入建筑工程總預算。
4、城鄉規劃部門要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納入規劃意見書,對未按要求進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案設計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通過項目方案設計審查,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納入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質量監督、工程驗收備案監管體系,“十二五”期間,全市力爭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385萬平方米。(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城鄉規劃局、咸寧經濟開發區)
來源_地源熱泵網

